公平责任是否公平?
在一般侵权行为案件中,加害人(被告)对受害人(原告)的损害 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即至少存在过失。所谓过失,是指加害人预见到损 害有可能发生,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回避事故而没有采取。如果加害人无法预见到损害,或者即使预见到但无法 采取合理措施回避的,则加害人不存在过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 132 条规定: “ 当事 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 这就是我国法上所谓的 “ 公平责任 ” 。本调查问卷旨在对一般公众对法院适用公平责任是否体现公平性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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