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究竟该如何放

时间:2023-08-23 阅读:1745次 | 分享次数:121次
      “五一”小长假,似乎一眨眼就过完了。每到假日最后一天,“吐槽”声总是此起彼伏。休个假,为何休出如此多的“吐槽”?根源在哪里?该如何破解?

      “正常作息都被搞混了,更累,还耽误了工作。”不少民众反映,以“挪假”的方式来休假,其实大部分休息时间都被“找补”了回来,没有太多实际利好,“放三天假搭进去一个周末,放七天假搭进去两个周末,有劲么?”

      全国假日办2013年在多家门户网站同步发起一项问卷调查,其中新浪网在问卷发布两天后的统计数据显示,有超过57%的网友认为不应该保留调借周末形成的黄金周。

      全国假日办“关于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的调查问卷”中,新浪网获取的一份实时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有80%以上网民表示对现行法定节假日安排不满意。不少民众 “吐槽”,假期都成了“挂在墙上,写在书里,休在梦里”,媒体及各门户网站多次报道及问卷调查显示,“带薪休假”落实状况堪忧。

      在国企工作的章懿(化名)告诉记者,公司章程里,未婚外地员工一年有一个月左右的带薪探亲假,“可是领导说了,这个假是老规矩,市场竞争这么激烈,这种假不该保留,所以不准休。”

      中南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李斌指出,带薪休假制度在中国无法得到完全落实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是文化观念的影响,全社会都在倡导勤奋,但应当意识到,并不是只有昼夜不分、马不停蹄才是勤奋与认真的标准。

      另一方面,保障制度的缺失是带薪休假落实的关键。清华大学假日改革课题组负责人、人文社会科学院教授蔡继明建议,落实带薪休假,首先要领导带头,在社会上树立 “休假是光荣的、不是可耻的”观念,普及休假是公民权利的观念;其次,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条例要更加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既要工会、劳动人事部门加大日常监督,也要每一位公民提升维权意识。

      张某在A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期间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工作了半年时间,因张某身体严重不适向A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A公司于递交辞职申请的次日同意了该申请,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关系。随后,张某就工作期间春节和5月1日法定假日加班了 4天时间,要求A公司支付4天的加班费1100元与公司协商。A公司认为法定假日加班费其中1倍已包含在已支付的月工资里面,应该再支付2倍即735元。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其法定假日加班费1100元。仲裁委受案后,进行了开庭前的调解,最后以A公司支付了申请人张某1100元法定假日加班费结案。
      根据《劳动法》调查报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和《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法定节假日是有薪日,劳动者即使在家休息,也是有“1倍”工资的,法定假日加班的3倍工资基于加班行为产生,自然不包含本薪。 
      另外,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第二条对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这里表述的是“另外支付”300%的工资,不是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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