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调查报告

时间:2023-08-23 阅读:1658次 | 分享次数:133次

惠州市惠城区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调查报告

《文物保护法》是文物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文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使文化遗产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近期对我区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的情况进行了综合考察,编制调研报告如下:

一、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情况

2007年始,借第三次文物普查之机,我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文物保护宣传工作。一是在普查的镇(街道)、村(居委会)悬挂宣传横幅100多条、张贴海报2600多张;二是编印文物普查工作简报20期,发放文物普查工作手册5000份、宣传单2000张,散发文物保护宣传手册百余份;三是加大媒体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文物保护。

二、我区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

1、完善文物工作管理机制,加强文物保护专业队伍建设。

2005年,我区三局合并后,在文广电新闻出版局成立文物股专门负责本区文物工作。2010年,引进考古文博专业人员1名。

2、依法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建设。

2010年,借第三次文物普查之机,积极对我区文物资源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基本掌握了全区文物分布、保存情况,核实了各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存、管理、使用状况,完善“四有”工作建设,补充、完善各类档案资料,建立、健全了我区文物基本情况的电子档案数据库。

3、有选择、有重点的修缮地面文物建筑。

我区文广新局严格按照国家文物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不改变文物现状”的原则,对部分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养、修缮。例如 2007年对被列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中山纪念堂进行了落架大修。

4、加大文博硬件设施建设。

加大投入建设邓演达陈列馆,陈列馆用地约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730平方米。

三、进一步开发利用好文物

文物是记录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实物见证,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具有独特性、稀缺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际间、地区间的文化交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文物的合理利用,是国家文物工作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与保护为主、加强管理相辅相成的。

1、认真分析我区文物资源的现状、价值、特点,充分认识文物资源所拥有的优势。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文物已不仅仅是进行爱国主义和传统文化教育的实物、场所,而是一种具有独特魅力和文化内涵,合理利用可以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宝贵资源,一种不可替代的、能够创造出更高价值的资源。

文物事业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相适应,在将文物古迹“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在“不改变原状,不危害文物安全”的原则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以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利用,从而增加其文化附加值,这将对文物保护事业产生良好的作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也将得到更有力的贯彻。

2、深刻研究文物资源与旅游、教育等文化产业结合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切准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最佳结合点。

要改变文物的开发利用形式局限于“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为主,以及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经济效益甚微的固有观念和偏见认识,深刻分析文物资源的特点和内涵,认真研究文物资源与其边缘经济的关系,切准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最佳结合点,从而从多方位对文物进行开发利用,创建出一批新型的以文物为依托,具有鲜明文化特征的旅游业、房地产业、服务业以及宗教活动场所,进而形成文物资源产业化,提高社会对文物可利用价值的再认知。

3、确定文物保护的方向和思路,使之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大对文物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力度,大力发掘历史文化内涵,以带动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文物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强调保护是开发的根本前提,保护与开发应融为一体。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为两个途径:一是保旧,即整治文物资源的周围环境,使被周围建筑遮掩的文物重现身姿。二是建新,即修复一些“只留其名,不见其形”的文物,以待展现更多的人文资源。我们要在文物的“保护”与“利用”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为文物保护工作搭建了一个新的平台,并推动旅游业的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制定出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游览场所”之外,改变文物原有使用性质的宽松合理政策;制定出按照文物法规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有益的、整体开发利用的、房地产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并制定出对不合理使用文物资源、危害文物安全的强制管理措施。同时,对利用文物获得高额利润的单位,提取一定比例的文物保护基金,用于投入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另外,文物部门与旅游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旅游的开发和利用,首先必须先同文物主管部门协商,拿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行修缮要遵守“修旧如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在游客进入旅游区或在游览途中,旅游部门要不断地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对有破坏行为并引起不良后果者,应采取法律、经济等手段予以制裁。

四、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利用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关系,推动全区经济社会进一步协调发展。

文物开发利用要与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旅游相结合。为了发挥文物重要作用,合理挖掘其内在价值,我们必须首先保护好文物。文物保护工作做得好,才能为拉动旅游经济发展奠定基础,旅游经济的良性发展同样为文物保护带来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但反过来,文物保护的目的是进行文物利用,单纯对文物进行保护,而没有充分挖掘文物的内在价值,最大化发挥文物效用,与当前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不相适应。

文物资源开发和旅游经济发展相结合,已成为保护和利用文物的一个重要途径。而文物旅游事业科学发展的基础是文物保护与文物旅游之间的协调发展。在保护与利用相矛盾时,应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推动协调发展,树立文物旅游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实现文物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文物旅游事业的开展,要遵循在有保护和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对文物的合理利用。文物和文物遗址是主源,旅游业和地方经济是支流,只有正本清源,才能长流不息。以旅游带动经济发展是正确的,但发展旅游不能以文物古迹被破坏为代价,否则不仅会造成文物资源的损失,而且也不利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根据文物保护法,遵从“五纳入”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将文物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中,在处理经济建设、城市基本建设、旅游业发展和文物保护关系上,始终坚持将文物保护工作放在第一位。把文物保护、合理利用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文物资源所特有的优势,在政府投入抢救保护文物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修缮文物并合理利用,创造出经济效益,从而解决长期以来一直因资金匮乏,大量文物古迹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建立起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

五、我区文物保护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我区文物保护经费主要有:

1、第三次文物普查经费:区政府2008年拨经费10万元;2009年区拨经费7.5万元,省拨经费1万元;2010年拨经费13万元,省拨经费1万元。经费足以用作以下几项:办公室0.8万元;普查设备购置费305万元;交通费2.2万元;宣传资料、工作手册印刷0.3万元;绘图及制作费0.3万元;野外普查人员补助、保险、高温补贴5.9万元;其他费用0.2万元。

2、保障邓演达纪念园免费开放经费:2009年省拨经费3万元;2010年省拨经费3万元。

六、当前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及建议

我区在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深入。

《文物保护法》是文物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普及本应由政府作为普法工作统一部署,可是《文物保护法》只由文物部门自己组织宣传普及,力度是不够的。“保护文物,人人有责”,遵守法规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群众保护文物的意识。另外重发展、轻保护的观念还存在,依法保护的法制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破坏文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城乡建设规划的基建工程从选址到立项,文物部门往往被拒之规划、审批之外,文物保护不能从基建源头上参与介入,只能依靠巡查和群众举报获得线索,造成地方文物部门工作的被动;并且现今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都采用大型机械进行操作,发现文物时,有的已破坏严重,有的被哄抢,使得许多文物遭到破坏。乱搭乱建、破坏偷盗文物、不办手续自行圈地,盖房,私建厂房现象以及非法划拨宅基地仍然存在。

3、一些文物保护单位、遗址周围环境脏、乱、差

文物保护单位、遗址周围不少地方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影响,土路多,断头路多的现象普遍存在,周边垃圾倾倒现象时有发生。

4、文物管理机制还不健全,文物部门建制低,执法力量单薄,文物保护工作有时难以开展,博物馆基础工作薄弱。

我区作为文物大区,管理任务繁重,缺乏一个强有力的专门管理机构。目前只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下设了一个文物股,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其职能、人员、经费都很有限。现有工作人员大多数都是中途调入,专业知识相对较弱,队伍结构亦不尽合理,亦造成许多文物保护单位实际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5、文物资源的宣传和利用还不够。

我区文物众多,但多数文物景点受条件限制展示利用不够,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掘。    

6、文物保护资金投入不足。

我区现有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文物198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39处(其中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7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其中以近现代历史建筑为大宗,在自然和人为双重作用下,这类文物建筑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需要大量资金进行保养、修缮。而目前我区财政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极少,间或有少量的应急专项拨款,但是,这远远不能满足我区文物保护的要求,致使许多急需维修的文保单位和文物点因资金紧缺而无力实施维修。

(二)、意见及建议

1、继续加大《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增强文物保护法制意识,扩大惠城区文物影响力。

注重宣传的广泛性。通过定期举办宣传周、《文物保护法》讲座等活动,在全区人口聚集地区和各街道办事处利用广播宣传车、横幅标语、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各级各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形成多领域、全覆盖的宣教工作格局。

2、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力度,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文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区政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对全区文物保护工作的汇报,了解文物保护工作的情况,研究和解决文物保护中的问题和困难,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需要各镇、街道办事处重视辖区文物保护工作,认真落实《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支持,有力的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管。

3、加强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事件

不断加强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执法检查,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统一组织文化执法队、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旅游、宗教、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开展文物执法行动。规划和土地部门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和土地、规划政策,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规定,严格控制文物遗址区内土地用途改变,保证文物的安全。

4、完善文物工作管理机制,加强文物保护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博物馆等基础设施建设。

文物保护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将基层文物管理机构以立法的形式固定起来,按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公开选拔人才,引进人才,建立完善培训制度,定期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充分调动文博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尽快建立起一支既有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又能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高素质文物工作专业队伍。

5、加大文物保护投入力度,建立文物保护经费多元投入机制,落实“五纳入”。

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把各级政府保护文物的责任进一步具体化。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将文物事业经费确定一个占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固定比例,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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