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烟调查报告

时间:2023-08-23 阅读:1623次 | 分享次数:109次

走私香烟调查报告

一、本地区走私卷烟的现状及查处情况

走私卷烟是当前影响市场净化率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走私烟比前几年少了很多,但还是屡禁不绝。特别是从去年下半年烟草公司中低档卷烟货源供应紧张后,很多零售户存在乱渠道进货的行为,而乱渠道进货的卷烟中就包含了很多走私烟和出口倒流卷烟,具体品牌以南洋双喜、红双喜(专供出口)和“520”为主。据不完全统计,在今年上半年邱隘所查获的案件中,有将近4分之一案件的涉案卷烟是走私烟,其进货渠道基本上是二号桥市场的经烟大户。而无证户的走私烟和出口倒流卷烟摆卖情况则更加严重,差不多占到三分之一,因为很多无证户根本不知道哪些卷烟是走私烟和出口倒流卷烟,只要有顾客需要或别人推荐,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去进货。虽然在市场检查中,我们对于走私烟的查处力度很大,但由于很多零售户只有一个或几个品种的走私烟,且数量很少,不足一条,因此在处罚力度上罚款数额很少,一般都是以教育为主,不足以对零售户形成足够的震慑。特别是无证户,就算查获走私烟也不能处罚,只能口头警告,只有查获卷烟数量较多的才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二、对走私卷烟案件处理的法律适用。

目前,走私卷烟案件无外乎两类: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走私烟草专卖品。对于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行为,《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十分明确,可操作性强。而对于非法经营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虽然《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规定:“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但没有明确规定对查获的走私卷烟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国函[2000]13号文件批复的四部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明确规定:“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但国函[2000]13号文件批复的四部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现在已停用,对非法经营走私卷烟的处罚也不能采取没收的手段,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目前,各专卖管理所在实践操作中对走私卷烟的处理都是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案由进行处罚的。

三、目前存在对于走私卷烟的执法难点。

既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内容,已经设定的,一律无效。那么,国务院函〔2000〕13号批复就不能作为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而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又没有对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和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我们全国卷烟市场每天在不断发生这些违法行为。如何解决这一执法困境,成为了摆在我们烟草执法部门面前的迫切问题。虽然目前各专卖管理所在实践操作中对走私卷烟的处理可以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案由进行处罚,但处罚幅度太小,不足以震慑违法经烟户,造成走私卷烟屡禁不止的局面,严重影响辖区的市场净化率。

四、对于如何查处走私烟的建议。

对市场上对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和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违法行为,在实际工作当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积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或者通过省级烟草专卖局积极建议省级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出台相应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有的省份已经这样操作了,实践证明切实可行),对这一违法行为进行规定,做到有法可依,解决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这也是目前进一步严厉打击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违法行为,最有效的做法。

  二是根据国烟专〔2000〕第717号文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申办签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专卖法的立法宗旨,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的行为也可套用“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从事外国卷烟零售业务”的案由,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三是对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无证户,在查获后,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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