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教育制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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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教育制度报告


为保证学校各类案件、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等信息能够及时准确的报送到学校领导及政府有关部门,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提高学校情报信息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校园内发生各类治安案件、事件,保卫处值班人员应及时认真填写《案、事件登记表》,并及时报告保卫处长。保卫处长视案事件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及时报主管领导或市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事件,由两办按上级规定时间、程序同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委对口部门。
  二、各部门责任区发现火灾隐患或发生案事件,由部门总支及时口头或书面报告校综治办。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由校防火委员会组织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校领导及上级消防管理部门。
  三、各部门发生或发现罢课、罢教、罢工、游行、集体上访、非法集会等危及学校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和苗头,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事件及动态,应立即上报校党委和校综治委,由校党委办公室、校综治委分别上报上级对口管理部门。
  四、加强对情报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以上所有需要上报的情报信息,上报前须经校领导同意。并由报告部门填写《案、事件报告登记表》报综治委办公室。

1.​ 重大政治性案件应及时报告本级党委、 领导和上级国家安全部门,并采取积极措施 控制态势。


一一 2.在学校发生刑事案件, 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要关或拨打110报警。 学校保卫部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


一一 3.在学校内发生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时,首先应报告学校保卫部门,保卫部门根据案件性质,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控制态势,保护好现场。


一一 4.在学校内发生一般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一一 5.在学校内发现不安全隐患, 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或保卫部门及时解决,并如实报告给领导。


一一 6.发现案件不如实报告或者隐情不报, 造成后果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首都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首都综治委〔2004〕5号

    第一条   根据首都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首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社会治安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其目的是让各级党委政府及时了解治安情况和信息,增强领导和开展治安防范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进一步扩大社会治安工作的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参与意识,积极支持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社会治安情况报告,是指公安机关和市统计局定期向综治委报告治安状况、形势分析和群众安全感调查情况。社会治安情况通报,是指公安机关定期向各级党委政府通报社会治安状况。
    第四条   市公安局每月向首都综治办报告当月治安情况统计结果,每半年向首都综治委报告一次全市治安状况和形势分析。市公安局各分(县)局每半年向区(县)综治委报告一次所在区(县)治安状况和形势分析。市统计局每半年对全市群众安全感进行一次调查统计,并负责向首都综治委全会进行报告。
    第五条   社会治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全市或地区刑事案件总体情况,同比增加、减少情况和原因分析、刑事案件走势分析;
    (二)各类案件立案情况,立案数处于前五位的刑事案件情况;
    (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案件,即:放火、爆炸、劫持、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抢劫案件情况;
    (四)直接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情况;
    (五)治安事故和治安案件情况;
    (六)打击违法犯罪和刑事案件破案情况;
    (七)发生交通事故和火灾情况。
    第六条   由首都综治办组织,市公安局每季度向各区县党委政府通报一次全市和各区县社会治安情况。市公安局各分(县)局每季度向街道工委、办事处和乡镇党委政府通报一次本地区社会治安情况。
    第七条   治安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是:
地区发生刑事案件及分布情况;治安防范工作存在的问题情况;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治安案件情况;加强本地区治安防范的工作建议。
    第八条   市公安局每周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警情提示。公安派出所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向辖区公众通报辖区内治安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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