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调查报告:七大乱象

时间:2023-08-23 阅读:1305次 | 分享次数:161次

  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说是一个新兴行业。但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却是一团乱。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首次提及这一行业,表明要促进其健康发展。然而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创业风暴和倒闭潮几乎同台播出。广东财经大学发布了一份关于互联网金融领域乱象的统计分析报告,对诸多乱象进行整理。
  概念认识乱
  互联网金融是近两年的热门词汇,但还没有权威完整的定义。首先,诸多新闻媒体、政府官员乃至一些专业学者都对互联网金融概念和业务范围的认识都较为混乱。不论是媒体对“互联网金融”的报道还是门户网站和相关部门举办的互联网金融论坛的专家,均存在对互联网金融概念及其业务边界认识上的歧义,甚至一些专业教材也混淆了网络银行与互联网银行、网络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其在业务边界、合法经营主体等方面的差异。产生这种认识偏差主要是因为国人望文生义的理解习惯,网络金融和互联网金融都是业界约定俗成的基本概念,但不论从内涵、业务范围还是经营主体的机构性质来看都存在差异。其次,地方政府“指导意见”上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相互冲突。现已出台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的地方文件中除北京、南京外,其他都对互联网金融给出了官方“定义”。但我们发现他们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在天津、深圳的文件中将互联网金融产业定义为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贵阳市则仅仅将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的形式进行了罗列,并未给出完整的定义;相对科学的是上海市的文件:“基于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金融相关服务的金融业态,是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但在类型上还是将传统金融的线上业务算入在内。
  业务范围混乱
  以P2P网贷为例,P2P主要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但在实际操作中与提供投资服务的众筹及传统银行等存在业务重合。P2P平台“正规军”陆金所采用一对一模式,专业担保公司全额担保,一个贷款人对应一个借款人,批量打包借款需求整合成理财产品对外销售。狭隘的按P2P概念来说,这是披着P2P外衣的小贷银行。再如手机贷模式:平台即中介,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央行也已明确表态:P2P和众筹分别归银监会和证监会两个不同部门分管,二者监管的法律基础不一样。还有像宜信的创新债权转让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资打散后重组,由负责人作为最大债权人将资金借出。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但这越过了证券的边界。如果放贷金额小于转让债权,变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突破金融监管,底线非法运营
  (1)借互联网金融之名做民间借贷
  目前我国对P2P网贷公司成立的注册要求和普通互联网公司注册方式一样,根据《公司登记条例》相关条例到工商局登记,然后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网站工作细则》在通信管理部门备案,并对使用的软件进行审批。而民间借贷公司的注册要求就严格很多,通常需要到银监会办理许可,所以许多民间借贷以P2P的形式存在。这既规避了国家对借贷利率的管制,也规避了市场的准入问题。但对整个金融市场增加了许多不确定因素。突出问题就是自融,即资金需求者成立一个网络平台为自己融资。像去年的优易贷4个月内发出363笔借款标,而据公安局信息优易网上发布的借款标都是假的,九成资金进了自己的腰包。其主观愿望不是欺诈,而是为自己的实体企业融资。
  ⑵借互联网金融之名非法集资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涉及的法律风险也慢慢浮出水面。如2013年初美微传媒在淘宝店上进行股权众筹,购买会员卡就是购买公司原始股票。单位凭证为1.2元,最低认购单位为100,即投资120元即可成为美微的原始股东,持有美微100股。两轮融资下来就有上千人购买,融资额达120多万元。随后美微传媒因涉嫌非法集资,迅速被证监会叫停。现有的《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都属于公开发行,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核准才可进行。除了股权众筹外还有相当多的虚假借款人在P2P平台上发布大量虚假标募集资金,相当于融资方借用P2P平台在开展非法集资行为,而P2P平台不进行审查或知道而不制止。
  ⑶借互联网金融之名进行网络洗钱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做出了规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也对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依然有第三方支付机构知法犯法,帮不法分子洗钱。如江苏的乐天堂网络赌球案,警方发现所有涉案佣金都是由“上海快钱支付有限公司”汇入的。
  普遍缺乏风险控制机制
  ⑴内部管理体系
  如今不少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内部管理体系的设计上缺少对客户信息保护的考虑,使其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投资者信息被泄露的风险。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有权要求消费者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并核对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同时对客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保留,也有义务妥善保管客户的基本信息、支付业务和会计档案等资料。在去年1月支付宝被爆出有内部人员“泄密”用户信息,这些信息是其内部员工在后台下载并售卖。其员工能盗取海量的客户信息,归根到底还是其管理体系存在漏洞。日常生活中手机、邮件等通信工具都会收到打包出售“厂长与总经理信息库”、“您可能感兴趣的会员”等广告,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内部管理制度设计上应切实扎紧客户信息,谨防侵害客户信息行为的发生。
  ⑵业务流程
  互联网金融公司大多都是由互联网公司转型而成,缺乏专业的管理经验,对风险认识不足,缺乏对资金链的管控能力,在资金错期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缺少经验。比如2011年倒闭的“哈哈贷”就是因为错期配置机制设计不合理,没有协调好资金问题。从网贷之家整理出来的部分已倒闭的P2P平台情况来看,P2P网贷平台的风控能力窥见一斑。我国去年1-8月单月P2P成交额平均为1549.49万元,而到年底广东倒闭的34家P2P平台有14家(38%)的注册资本小于1000万元。与动辄几千万的成交量对比,杠杆非常高,平台承受很高的运营风险。这些出身草根的平台有足够的风控实力应付一两笔大额借款的逾期,从而导致了大批网贷平台运营不善导致倒闭。
  ⑶技术安全
  目前互联网金融技术性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不少互联网金融公司平台软件的基本框架源于第三方,并且公司的技术能力和重视程度不足让框架内原生的系统漏洞无法修复,这让平台极易受到攻击。一旦数据被破解将造成用户数据泄露,而这些数据都和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直接相关。二是平台无法在技术上确认操作者是否为账号拥有者,如攻击者盗用合法账户的信息进行金融行为。三是系统设计缺陷导致潜在的操作风险,即内部员工在进行业务操作时系统无法识别错误操作所导致的损失。
  ⑷征信体系
  我国的征信行业起步于上个世纪80年代,体系尚不完善。各类信用信息不仅局限于数据挖掘技术和信用评分能力且无法在短时间内覆盖多数企业和居民,缺乏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这使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征信过程中承担高额成本,部分机构为了获得更多收益有意放松或放弃征信过程致使投资者承担了额外风险。
  运营主体既是裁判员又是当运动员
  ⑴ 资金池模式
  资金池模式是部分P2P网借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最常用的方式是线下汇款和在线充值。如冠群驰骋和宜信的债权转让模式,其不同于典型P2P撮合模式。尽管增加了流动性,但相当于投资资金直接进入了CEO的个人账户而非平台账户,属于变相资金池。资金池最危险的地方在于资金可能会有一个沉淀期,或企业运营出问题时可能直接用虚假标将资金套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资金池会增加额外风险。因为行业现在没有既定标准,从而出现自己监管、担保、托管自己的现象。鉴此国家现已明文规定不允许出现资金池,但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很多企业仍在偷踩红线。
  ⑵ 违规自融
  互联网金融机构特别是P2P平台出有很多这样的问题,本该只做中介信息服务却偷偷参与借贷。如湖北天力贷,倒闭时拖欠七千万左右。其中近五千万被老板以借贷者身份贷走用于自己的实体企业,最后出现亏空导致倒闭。不论哪一类互联网金融机构都有自己的经营范围,但因法律法规的时滞性导致监管空白。
  ⑶自我担保或互相担保
  去年4月银监会提出互联网金融机构自身不得提供担保,以免误导投资者忽视投资和流动性的风险。但我国标准化信用评级、评分标准仍未完全建立,所以又出现了一种现象:A公司为B公司提供担保,B公司也为A公司担保。这看起来风险降低了,但不过是在系统内互相转移。而且当某个互联网金融公司出现运营困难时,会出现连锁反应导致其他公司垮台。自我担保,如旺旺贷在成立之初宣传的深圳纳百川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担保,但旺旺贷其实就是该公司成立的。
  信息披露混乱
  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业务环节,但现在却还没有一个行业标准。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是在云计算的基础上对海量非结构化数据进行实时分析,挖掘客户交易信息、预测客户行为,帮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针对不同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目前大数据服务平台的运营模式可分为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京东、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这项金融创新从外部性来看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与银行信贷形成互补。但其内在运行机制有着与生俱来的缺点——信息不公开不开放,大大影响了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不论阿里小额信贷或是京东、苏宁,都是“封闭流程+大数据”的模式开展金融服务,凭借电子化系统预测贷款人未来现金流量对贷款人的信用进行核定并发放贷款。虽然每个平台都有强大的建模团队,但贷款人无法获取模型与现实的拟合程度和有使用价值方面的信息,这可能存在平台出于某种目的而恶意剥夺贷款人获取贷款的资格。另一方面披露信息时由于缺乏业内标准,会存在第三方出于恶意报复而涉嫌泄露贷款方私人信息的风险。交叉的信息流是大数据的源泉,所以信息的效用明显是1+1>2。一旦披露过多的原始数据,贷款方的竞争者可根据这些数据分析出贷款方的商业机密使贷款方蒙受损失。披露必要的加工数据信息是保证市场有序、公平运行的基础。

   虚假宣传和过度承诺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无序竞争的环境下,企业为获得客户而进行虚假宣传或过度承诺。同时在互联网技术的帮助下,大众传媒在其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投资者受自身知识积累和技术分析制约,无法在行业、公司报告、信用评级和历史价格数据中挖掘价值信息,使自己陷入被湮没在数据中的窘境。例如人人聚财曾公开披露宣传其获得博时基金子公司亿元风险投资,后被博时基金立即否认。到去年8月用资管计划产品财产受让人人聚财12%的股权,金额仅600万元。而广州P2P平台好又贷官网中称“所有借款项目均由广州市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而立嘉小贷在其官网也发表“关于好又贷官网虚构我司名义为其P2P项目提供担保的严正声明”,称其从未为“好又贷”经营的P2P贷款提供担保。
  这份报告归纳出了七大类的乱象,让我们更加清楚的认识到了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具体情况。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我们也需要有更清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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